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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什么具体办法

2024-10-29 21:28:15 保险资讯 浏览:12次


求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

1、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监察部 人社部发〔2011〕10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将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什么具体办法

1、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3、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实施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

4、征求意见稿还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缴费方式、基金支出项目进行了修改完善:第一,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二,增加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部分行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作出变通的规定。

5、“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丹东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丹东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_百度...

1、统一参保范围:所有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保,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统一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下限为丹东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300%。费率根据行业分类规定,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2、通知中明确,市政府经过审议,已经批准实施《丹东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此举旨在推动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实现更高效、统一的管理,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结合丹东市的具体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和执行这一政策。

3、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