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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弟的简单介绍,社保工伤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2025-05-17 17:49:47 保险资讯 浏览:3次


工伤保险第六十四条规定内容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社保工伤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工伤人社局的赔偿方法如下:医疗费:包括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医疗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付。工伤津贴:根据工伤程度和工资标准等因素,工伤员工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津贴和生活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根据工伤等级和工资标准等因素确定。

3、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行为导致的伤害,不构成工伤。自残或自杀的行为,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如果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以下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自杀的。 这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同,后者规定任何违法行为导致的负伤、致残或死亡均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适用这一条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即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认为单位有过错,提出该主张的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对工伤认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等。第十五条则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在特定情况下虽非因工作本身受伤,但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详细解释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要围绕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