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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例的词条,2020年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2025-05-18 8:44:34 保险资讯 浏览:4次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1、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按照当年总金额的10%提取储备金。该储备金的累计总额若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则不再进行提取。若在本市发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大事故时,需要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可以使用储备金进行支付。

2020年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实施与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废止。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当事人可以得到本人9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政府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旨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该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概述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该细则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认定程序、待遇标准、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职业病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规定享受待遇;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待遇。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工伤,领取相关待遇时按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根据《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原有条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重新公布。新条例施行后,对于在施行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将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 拒绝治疗的。故选C错误。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故选D错误。

6、《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算工伤,因为我们国家关于工伤这个问题是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是在工作单位当中突发意外死亡,在48个小时之内抢救无效可以认定成为工伤的。但是48这个小时的认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包括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