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哪些规定?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省经办机构应当在年底前,将全省本年度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留作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关于工伤认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在30天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内容如下:统筹管理:河北省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河北省 工伤保险条例 如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 法规 定参加 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省长季允石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代理)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相应费率、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职工对工伤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监督: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省长季允石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省经办机构应当在年底前,将全省本年度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留作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为了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代理)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相应费率、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