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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35条,关于工伤保险条理第35条第二款的解释

2025-05-21 2:09:05 保险知识 浏览:4次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工伤时间差有无要求...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

关于工伤保险条理第35条第二款的解释

1、享受第35条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因伤因病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即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

河南省工伤鉴定标准规定是什么

1、河南省工伤鉴定标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一级:器官完全缺失或功能丧失,需特殊医疗依赖,存在生活自理障碍。二级:器官严重损伤或畸形,功能障碍严重,需特殊医疗依赖,存在生活自理障碍。三级:器官严重损伤或畸形,功能障碍严重,需特殊医疗依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

2019年河南工伤赔偿标准,河南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 河南省 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疗费:赔偿金额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为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损失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计算。

我想看一下《工伤保险条约》第35条,谢谢

1、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3、享受第35条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因伤因病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即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大部分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终止的标准更有不同,具体规定如下: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需要根据具体的伤残等级来进行不同的判断,毕竟根据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当中的规定,如果说是一级的生产的话,应当赔偿本人27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