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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第十七条例第三款〖如何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 中认定为工伤的 工作时间 〗

2025-05-21 9:26:40 保险资讯 浏览:3次


哇塞!今天由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保险第十七条例第三款〖如何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 中认定为工伤的 工作时间 〗方面的知识吧、

1、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怎么定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在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几点:“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通常,单位会规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被视为职工的工作时间。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上,《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该条款所指的“工作时间”通常是指员工受雇期间,被安排执行工作任务的时间段。而“工作岗位”则是指员工在履行职务时所处的特定地点或环境。这两个概念共同构成了确定工伤事故是否发生的框架。

4、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你父亲是因为身体不舒服下班,晚七点发病的。所以基本上不能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这种情况单位配合也不好认。

5、判定工伤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2种标准。

6、工伤认定上下班的时间范围一般分为四种: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职工在24个月停工蒥薪期满后用人单位就没有责任了吗?

〖壹〗、工伤职工在24个月停工蒥薪期满后用人单位就没有责任了吗?不是。看看下面的判决案例。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贰〗、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壹〗、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核定原则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贰〗、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叁〗、因为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可以活动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造成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肇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肆〗、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造成工伤的,维权办法是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该第三人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伤职工或其单位,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

〖伍〗、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受害人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后,可以要求工伤待遇的。但是这种工伤工伤待遇标准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要看当地的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什么?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如果职工不幸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得赶紧行动起来!得从事故伤害发生的那天,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那天开始算起,三十天内就得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提出申请,并提供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贰〗、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即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586号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即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586号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

〖伍〗、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到三十七条自己看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月工资来赔偿。

〖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请注意最后,原文:“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实施行后本决定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工地上受伤怎么赔偿打工者必须知道

工伤赔偿的计算通常基于受伤工人的工资、伤残等级、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可能的残疾赔偿金等因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工地上受伤的工人,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他们投保了工伤保险,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没有为工人投保,那么单位需要承担所有费用。赔偿通常分为两部分:工伤社保赔偿和企业单位赔偿。

如果工人在工地受伤,且用人单位已经为他们投保了工伤保险,工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工人投保,那么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受伤工人应首先与雇主进行协商,以解决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交通和住宿费用等问题。若受伤为手臂骨折,还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等。

打工者在工地受伤后,根据不同情况可获得以下赔偿:若受伤与个人雇佣关系有关,赔偿项目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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