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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再修订的信息」

2025-05-21 10:51:33 保险资讯 浏览:3次


本文摘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One〗《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One〗《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意见

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遵循《条例》相关规定。 对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等事故伤害的认定,应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以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条例概述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有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程序、赔偿标准等内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十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为工伤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照《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后再旧伤复发的,不再认定视同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工伤新规定

〖One〗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这种伤害也应被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员工因患职业病而遭受的身体损害,同样应被认定为工伤。

〖Two〗定义上的归属: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这一定义,职业病直接关联于劳动者的职业活动,因此被视为工伤的一种。

〖Three〗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Four〗工伤:是企业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可能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赔偿机制。公伤:虽然在实际语境中有时被提及,但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与“工伤”并列的概念。对于公务人员因公负伤的情况,其处理通常也是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