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1990年工伤单位没给做伤残鉴定现在还可以鉴定不 不可以做鉴定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
不可以做鉴定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的,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指的是正常工作时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然而,《条例》并未详细规定哪些福利待遇应该包括在内,哪些不应该包括,因此各地执行标准有所不同。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One〗六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根据你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确定。你这这个工伤问题,不管是企业做分离,怎么改革都是应该有用的的?你这个应该到社会保障部门去咨询。
〖Two〗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Three〗工伤六级企业倒闭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可以申请退休。工伤职工两单位六级伤残的,企业破产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能退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Four〗法律分析: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Five〗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Six〗工伤保险不能转,因为工伤保险不是个人缴费,并且不建立个人账户,你到新的单位,新单位给你缴纳工伤保险就可以了。楼上的解释都是错误的,他们的解释是指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变更,你的情况是调离企业到新的企业,情况是不一样的。
一级:器官完全缺失或功能丧失,需特殊医疗依赖,存在生活自理障碍。二级:器官严重损伤或畸形,功能障碍严重,需特殊医疗依赖,存在生活自理障碍。三级:器官严重损伤或畸形,功能障碍严重,需特殊医疗依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伤残中有关烫伤的标准包括: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面积的1%;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10%以上;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等。
工伤1至10级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根据受伤者器官的功能损失程度和身体形态的改变来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如下: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伤残。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是关于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挂靠经营情形: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5项)。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