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同时也属于财产险的范畴。具体来说:定义与标的 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里的“第三者”通常指的是因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生产过程、经营活动等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其他人。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首先,分业经营原则是保险行业的一项重要规定。根据这一原则,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然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满足特定市场的需求。其次,禁止兼营原则强调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限定。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专营原则】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法条文(2009年版):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因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同,使得这两种保险业务各有特点。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各大正规书店都有卖的。网上也有电子版的条文。新保险法的修订内容如下:(一)删去第七十九条中的“代表机构”。(二)将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次,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1、人身保险业务基本业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有效。《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是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自2010年1月26日起实施,因此是有效的。
1、【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专营原则】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2、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3、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保险法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保险法详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
4、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被明确划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具体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以及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1)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四类保险代理业务:(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