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这真的太令人惊讶了!今天由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包含山西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词条〖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方面的知识吧、
1、在山西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遭受工伤并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职工,他们有权在本人主动提出的情况下,与所在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两个类型的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第二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4、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执行时间】:20XX年2月13日政策内容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壹〗、山西省的工伤保险制度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来确定缴费费率。初次缴费时,用人单位的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贰〗、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叁〗、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肆〗、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则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主要包括以下支出项目:工伤医疗费:为工伤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因工伤导致残疾的职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为长期需要护理和生活补贴的残疾职工提供保障。生活护理费:根据伤残程度支付工伤员工的生活照料费用。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壹〗、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要求。以下是具体内容:申请表格: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需要填写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设计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材料:《职工工伤证》:申请人需要提供职工持有的《职工工伤证》,以证明工伤情况。
〖贰〗、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叁〗、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伍〗、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根据山西省的工伤保险规定,设区的市实施的是全面的市级统筹制度。吕梁市和忻州市在初始阶段可以先从县级层面开始实施,然后逐步推进至市级统筹的管理模式。对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如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和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他们的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工作,将委托给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规定:正常情况: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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