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普遍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法定性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消除社会阶层和地域差异,确保每个人在需要时都能得到必要的保障和帮助。
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最大诚信原则。
【法律分析】:强制性原则。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社会保险基金三方负担筹集的原则的保证。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可以说是强制性的派生原则。
1、社会保险法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生活费和照顾。企业缴费比例约为工资总额的20%,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2、《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主要内容有: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
3、第二条国家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基本社保包含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5、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普遍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法定性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消除社会阶层和地域差异,确保每个人在需要时都能得到必要的保障和帮助。
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是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普通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基本生活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