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对被保险人利益特殊保护,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从哪些方面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2024-05-04 3:15:21 保险常识 浏览:18次


投保人投保时被保险人名字登记错了,十年后生存金被被保险人领取,投保人...

1、投保人之所以愿意为被保险人投保,无不是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经济支持,减少遭受的痛苦与不幸。因此,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的请求权可以满足投保人的意愿,实现其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二)被保险人的认可权。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从哪些方面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1、投保人骗保,业务员和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以前的病史,投保人做的假病历,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健康告之。

2、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3、【答案】:B 保险代位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利益。代位原则的规定, 目的就在于严谨损失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故本题选择B。

4、这里就会体现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是用来补偿经济损失的,而不能用来获利。因此,在很多保险很多范畴,都是只能用来补偿损失。

5、对保险公司到约束和管理更加严格,如: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6、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有哪些特殊性

法律分析:(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它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有着自己的特点(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含依法律的直接规范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可以储蓄。如果是长期人身保险,如年金保险或万能保险,可以储蓄资金。不存在超额投保,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就保险价值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因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甚至一个人的一生。

大家买保险似乎都在强调可保利益原则,为何要强调这个原则?

在保险的世界里,四大基本原则犹如基石,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可保利益原则。这一原则揭示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法律认可的经济纽带,确保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答案:保险经营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有:(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根据保险的保障性和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危险活动中发生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实际业务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保险不是赌博,划分保险合同和赌博性合同的界限在于保险人对其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法之可保利益的范围

法律主观: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保险利益。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利益可保范围过于狭窄,条件十分苛刻,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尤其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利益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

在寿险中,投保人对以下对象拥有可保利益:自身、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因收养、赡养关系产生的义务对象,合同关系或债务关系人,以及具有合法经济关联的人。

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保险法哪些条款特别体现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障

1、保险受益人的条款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明确规定受益人。第二个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2、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4、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x0d\x0a (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