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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的内容介绍(新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条例)

2024-05-16 16:22:42 保险常识 浏览:22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内容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部收入82780,伊宁市工伤十级赔偿多少

伊宁市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按7个月的职工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通常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合同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还能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大约可以赔偿9-10万左右 工伤十级最低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年3月1日。根据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信息得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新疆工伤赔偿中停工留薪怎样规定的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变。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安全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对于浮动性质的工资,单位可以参照职工正常劳动所得来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若职工认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届时可以向工会组织申请调解。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3、停工留薪期工资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4、停工留薪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劳动者的工资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停工留薪期月工资,按照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计算。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年3月1日。根据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信息得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3、第十九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

4、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在新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6个月和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