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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解读)

2024-03-21 7:02:32 保险常识 浏览:71次


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1、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申报,在《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从原渠道支付。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由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2年4月1日生效,原《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失效)。

4、甘肃省工伤保险住院费怎么报销 用人单位申报 (1)申报条件:已认定为工伤、职工受伤时和医疗费用发生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5、综上所述:兰州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方面。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兰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6、办法》属于行政规章 而《劳动法合同法》是上位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下位法,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所指的用人单位应理解为劳务派遣单位。

甘肃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伤残鉴定9级赔偿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分析: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旧规定】2003年4月27日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的概念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管辖。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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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2年4月1日生效,原《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失效)。

一)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条例》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甘肃实际,着眼于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着力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工伤保险条例2019解读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新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