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21武汉市工伤人员待遇调整

2025-04-22 19:27:47 保险常识 浏览:5次


武汉工伤认定

1、武汉工伤认定的时间要求明确,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有更宽裕的时间,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1武汉市工伤人员待遇调整

1、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

2、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421元、397元、374元、351元。 倾斜调整。定额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仍低于3670元/月、3466元/月、3262元/月、3058元/月(武汉市为4032元/月、3808元/月、3584元/月、3360元/月)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武劳社(2006)58号

谁知道武劳社(2006)58号的文件原件解析: 武劳社〔2005〕85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武劳社(2006)58号为了维护建筑企业农民工(下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避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发生,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