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关于江苏2023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 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
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76元,二级164元,三级162元,四级161元。
〖One〗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Two〗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三)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Three〗为确保《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妥善处理工伤保险工作中的问题,提升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水平,现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各设区市、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认真贯彻执行。
〖Four〗法律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One〗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意外伤害的、职业病、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上述不同的条件来认定工伤。
〖Two〗条例概述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有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程序、赔偿标准等内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Three〗工伤保险费征缴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行,要求用人单位为所有职工缴纳保险费,并提交职工名单给经办机构。管理部门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信息共享和统一处理系统。工伤保险基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赔偿和资金不足情况。
〖Four〗条例概述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制定的。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工伤认定、鉴定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Five〗苏人社规〔2022〕7号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确保《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妥善处理工伤保险工作中的问题,提升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水平,现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各设区市、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认真贯彻执行。
〖Six〗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通过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该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事务。
〖One〗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低于《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部分不再追补。
〖Two〗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Three〗《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One〗法律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Two〗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低于《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部分不再追补。
〖Three〗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Four〗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Five〗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确保《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妥善处理工伤保险工作中的问题,提升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水平,现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各设区市、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认真贯彻执行。
〖Six〗江苏省省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及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和“童工”,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