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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社会保险法,《最新工伤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几个问题

2025-04-28 12:50:09 保险常识 浏览:12次


社保追诉时效司法解释

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依法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若患职业病,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另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情况,也应被认定为工伤。同时,在上下班途中,若因机动车事故而受伤,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法律、行政法规中,还规定了其他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 工伤 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的规定,必须结合《 社会保险法 》、《 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律 法规 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算工伤,因为我们国家关于工伤这个问题是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是在工作单位当中突发意外死亡,在48个小时之内抢救无效可以认定成为工伤的。但是48这个小时的认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包括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社会保险法第88条的司法解释

骗取社保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非专指农民工。

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院的答复是否属于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属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分别就司法解释权的主体、程序、各类解释文件及其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的效力及适用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解释被区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类,在形式上模仿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编排体例。

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 工伤 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的规定,必须结合《 社会保险法 》、《 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律 法规 适用。

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回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本身是对法律的补充。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最高院的批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但是该批复绝不是法律。二者区别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于法律,当然不是法律,但司法机关是普遍适用的。

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单位社保缴纳不足,应由社保、税务部门处理 单位可能未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数或工资水平全额缴纳社保,如试用期也应缴纳。此时,员工应向社保或税务部门反映,而非直接诉讼。

可以的。《社保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对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劳动部门的意见是,应以各地开始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这意味着,各地的具体实施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各自地区的政策来确定。

还有人根据出借方的不同判断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即:凡公民借给企业资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确认为民间借贷,也就是说,这种公民借款给企业的行为有效;而企业借款给公民个人是企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因而应确认企业借贷给公民的行为无效,由于理解不同,对公民与企业借贷案件的实际处理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