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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支付条例是什么,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2025-04-28 13:06:09 保险常识 浏览:11次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哪些情况

1、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因第三人导致工伤,第三人未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身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导致的,且该第三人未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该第三人的身份时,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先行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1、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权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同样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工伤九级24条指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多用于工伤事故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同样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将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的,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毫无疑问,公司不给胡某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当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进行工伤医疗时,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多可延长12个月。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待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

工伤基金先行垫付条件工伤基金先行垫付条件如下:(1)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基金可以先行垫付;(2)职工发生的事故被确定为工伤的,工伤基金可以先行垫付;(3)用人单位因为未参保而需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又不支付的,工伤基金可以先行垫付。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满足两种情形之一:一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二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有权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