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的如实告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罚款、撤销执照、吊销资格证等。保险暗共保是指多家保险公司协议共同承担某一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并按照约定的份额分担保费和理赔风险。如果保险暗共保涉及了违法、欺诈等行为,或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相关责任方可能会面临罚款、撤销执照、吊销资格证等处罚。
总体来说,保险暗共保是保险公司之间一种隐性的合作保险方式,旨在共同承担风险。但由于其隐蔽性和潜在的风险问题,需要谨慎对待并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共保是值多家保险公司对一个客户的保险项目进行承保,而客户是知道并且认可有多个保险人存在的。而实际操作中还有一类情况,即为保险公司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业务与另一家保险单位共同承保,这种情况称职为暗共保,这种操作方式是违反保险法规定的。
1、保险暗共保是指保险公司之间一种隐性的合作保险安排。以下是详细解释:保险暗共保是一种非公开的保险合作形式。在保险业务中,不同保险公司有时会采取联合承保的方式以共同承担风险。暗共保是这种联合承保方式的一种变种,其特点在于合作是隐蔽的,不公开透明。
2、罚款、撤销执照、吊销资格证等。保险暗共保是指多家保险公司协议共同承担某一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并按照约定的份额分担保费和理赔风险。如果保险暗共保涉及了违法、欺诈等行为,或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相关责任方可能会面临罚款、撤销执照、吊销资格证等处罚。
3、共保是值多家保险公司对一个客户的保险项目进行承保,而客户是知道并且认可有多个保险人存在的。而实际操作中还有一类情况,即为保险公司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业务与另一家保险单位共同承保,这种情况称职为暗共保,这种操作方式是违反保险法规定的。
1、遇到理赔不能的时候,首选向当地保监会投诉。如果保险公司有这样那样的“正当”理由,保监会也傻眼。这个时候就要走司法程序,什么资料不全手续不全的,那是保险公司内部处理的问题,不是被保险人的问题,如果资料不全,保险公司应该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交齐材料。
2、“1”即为“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新《保险法》规定,当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规避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的情况。
3、申请人的身份资料,委托他人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供与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证明或资料。如死亡证明、事故经过证明、鉴定结论、门诊病历、票据、出院小结、检验报告等。收款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其他资料。
4、在车辆损失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如下:投保人的义务: 如实告知: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如实报告车辆的相关信息,如车主、厂牌型号、类型、载质量、购置价、初次登记日期及上期赔款记录等。 保费支付:保险费应在合同签订时或约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
5、收款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提供用于接收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信息,确保保险金能够准确、及时地打入指定账户。其他资料:根据保险公司的具体要求,可能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意:若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保险公司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不能多次要求索赔人补充资料。
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以下是对这一点的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人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应当如实告知。诚信原则: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诚信原则。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义务这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不予赔付。这个跟不如实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影响没有关系。
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全面性和准确性:告知义务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全面和准确的,不得遗漏关键信息或提供错误信息,以确保保险人能够做出正确的承保决策。综上所述,保险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相对人,所以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笔者认为,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两方面进行把握。在目前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告知、说明义务的争执和纠纷日益增加。
暗保是指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不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担保事实的一种担保方式。以下是详细解释:暗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在担保过程中,担保人不会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事实。这种担保方式在很多情况下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隐私,或者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选择不公开。
法律分析:明保和暗保是银行的术语,或者说是行话,在多个场景中都会用到,但是用到的目的都是差不多的。
暗保是一种担保方式,指的是不公开进行的担保行为。暗保的具体解释如下:暗保通常出现在金融、经济交易或法律领域。在这种担保方式中,担保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并不对外公开。这意味着,第三方并不知道担保关系的存在。暗保的主要特点是其隐蔽性和非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