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保要求:强制参保:所有在京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
北京市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保要求:强制参保:所有在京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员工缴纳保费。权益保障: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管理部门与职责:管理部门:市、区社保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事务处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保费、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具体事务。
〖One〗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或职业病员工在治疗期间,停工休息并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时间段,期间应连续计算。员工需将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提交给单位,单位依据《停工留薪期目录》(附件)确定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Two〗对于未在目录中明确的伤害部位或复杂情况,企业将参照六个月作为基本停工留薪期。如果在原发性伤害后出现感染或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治疗意见,停工留薪期会相应延长两个月。对于5至10级工伤职工,如果在工作后旧伤复发,停工留薪期的处理同样遵循《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
〖Three〗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九级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旨在规范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职工权益。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以及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配合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北京市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保要求:强制参保:所有在京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员工缴纳保费。权益保障: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管理部门与职责:管理部门:市、区社保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事务处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保费、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具体事务。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工伤保险工作的执行,保障劳动者权益。本办法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与标准,同时也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北京市采取全市统筹的方式,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One〗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工伤保险工作的执行,保障劳动者权益。本办法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与标准,同时也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北京市采取全市统筹的方式,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Two〗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Three〗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旨在规范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职工权益。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以及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配合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