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工伤保险工作的执行,保障劳动者权益。本办法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与标准,同时也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北京市采取全市统筹的方式,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1、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通知,编号为鲁政发〔2011〕25号。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各部门和各类组织需遵循《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行操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4、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通知如下: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如下:(一)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2元。
6、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下: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辅助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1、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实施与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废止。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5、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西藏8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工伤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0.5%,工伤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的80%,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工伤保险工作的执行,保障劳动者权益。本办法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与标准,同时也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北京市采取全市统筹的方式,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旨在规范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职工权益。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以及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配合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