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工伤保险受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2025-05-02 8:06:06 保险常识 浏览:13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

2、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赔偿对“上一年度”如何界定,一般来说只要发生在当年的,就按上一年的标准界定,如果当时的标准未公布的,可以等公布再核实,或者先按旧标准支付之后再补差额的,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规定。

4、根据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关抚恤金和补助。近亲属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法制出版社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概念,将其扩展至整个行政法部门,确保一致性。

5、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修正)

1、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4、六)护理费: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七)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八)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九)如果职工工伤死亡,则赔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对工伤认定的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等。第十五条则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在特定情况下虽非因工作本身受伤,但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详细解释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要围绕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所述视同工伤之状况,其赔付标准与常规工伤无异。

4、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全文)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当职工或其亲属认为自身遭遇工伤,而雇主却否认时,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是雇主一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如需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可向涉及各方发出协助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各方,包括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均需给予协助。对于职业病诊断与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