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CIF或CIP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即为卖方(出口商),信用证方式下指的是受益人,托收方式下为委托人。但是实际发生货损时,索赔的权益是买方(进口商),所以保险单以卖方为保险人时,卖方要在保险单的背面进行背书,以示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单的持有人,同时受让人则负担被保险人的义务。
1、车险被保险人写谁确实有影响。以下是具体的影响分析:理赔款项支付对象:车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公司理赔时的直接支付对象。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而非车主。车主与被保险人关系:虽然被保险人不必是车主,但建议被保险人应与车主关系良好,如车主的父母、子女或配偶。
2、车险被保险人写谁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说被保险人必须为车主:车险的被保险人和车主可以是同一个人;车险的被保险人和车主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填写经常使用被保机动车的非车主姓名,保险公司对此并没有特别要求。
3、在国际贸易中,被保险人通常指合同中的一方,负责购买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在出口商、收货人或者提单上的shipper之间,谁成为被保险人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实际需求。常见的选择包括出口商、收货人或者提单上的shipper。
4、有一定影响。如果不是本人的话,可能会影响之后的理赔,但是一般影响也不大。车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填写经常使用被保机动车的非车主姓名,保险公司对此并没有特别要求。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会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车险被保险人,而不是打给车主。
5、这些情况下,在投保的时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写车辆实际使用人,然后车主写行驶证上的人,与车的关系写使用。这样车辆年审的时候也能通得过的。
6、车险被保险人和车主可以是同一个人;车险被保险人和车主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填写经常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非车主姓名。保险公司对此没有特别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而不是打电话给车主。
1、如果是CIF价格术语成交,且信用证上规定了险别和空白背书,那么,你们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险别投保,并以你们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这样保单经过你们公司空白背书后,可以随其它单据交单移交给客户时,将保单转让给客户,而一旦货物出险,客户可以凭该保单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
2、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被保险人是客户,那么,你们(投保人)就没有资格背书,换句话说,就是你们无需背书。凡是不按照信用证规定行事,交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这才是风险。
3、我们是被保险人写我们自己,然后空白背书给到收货人。
4、如果被保险人是客户的名称,你公司没有办法做空白背书,有可能会被开证行抓不符点。所以尽量做成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单背面盖章签字即可。
1、CIF=成本+运费+保费CIF下卖方可以做被保险人,买方也可以直接做被保险人,其实都一样,但我国很多公司CIF条款出口,习惯卖方做被保险人再背书给买方是因为CIF项下的保险是为买方而买。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货物出险,亦由买方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两者都可以但操作有点不同:1。如果是买方:就直接将保险单交给买方;2。如果是卖方:需要卖方将保险单背书后交给买方。总之,保单一定要到交到买方手中,而且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要在目的国。可以卖方作保险人, 再背书转让给买方,也可直接以买方为被保人。
3、在CIF或CIP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即为卖方(出口商),信用证方式下指的是受益人,托收方式下为委托人。但是实际发生货损时,索赔的权益是买方(进口商),所以保险单以卖方为保险人时,卖方要在保险单的背面进行背书,以示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单的持有人,同时受让人则负担被保险人的义务。
4、cif条款下,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应填谁,首先要看是否信用证结算,即如果是信用证结算,那么,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即信用证要求填写谁,就必须填写谁。如果不是信用证结算,那么,填写的是出口方(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进口方——这个可以选择。
5、CIF贸易条款下的投保,投保人是卖方,而被保险人(保单受益人)是买方。偿付地点不一定在目的港。以CIF进口业务举例,一般来说,我们拿到的保单,赔付地点以上海为主,即使目的港是宁波或者青岛,因为相当多的国外保险公司,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者代理机构都在上海。反之亦然。
6、收货人也可能成为被保险人,尤其是在采用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或CFR(成本加运费)等贸易术语时。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负责安排运输并购买保险,但保单通常会直接寄给买方(收货人)。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如果发现货物损失或损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提单上的shipper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