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年7月1号前后的社保政策: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男60),若缴费未达到15年,可按月缴费5年后,一次性缴纳剩下的费用。
在2011年7月1日之前,中国的社保体系主要由五大保险构成,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然而,这一时期的社保政策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水平不高、覆盖范围有限、资金筹措困难等。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政府在2011年7月1日前后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然而,如果参保人是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后参保,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仍不足15年,那么只能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因此,对于2011年7月1日前后的参保人,虽然在延长缴费至满15年这一点上没有差异,但在一次性缴费的选择上存在不同。
根据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2011年7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遵循当时的法律法规,而非之后的新法。这似乎让人困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并未存在所谓的“老社会保险法”。或许,这种疑问源于对法律体系中不同时间段适用不同法规的理解不足。
变化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历时16年,经过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第一部国家大法,还不够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只是一个起点,随着细则陆续出台,它将切实改变很多人的生活待遇;而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它已为我国实现“从社会保险走向全面的社会保障”迈出了最坚实的一步。
新《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后的30天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若未办理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