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上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One〗上班途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
〖One〗上班途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2016年29号文件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是适用于工伤问题的政策性文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材料遗失、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导致延误的,不计算在申请时限内。工伤认定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及时更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基数和数额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 关于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
第一条为了完善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当职工或其亲属认为自身遭遇工伤,而雇主却否认时,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是雇主一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如需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可向涉及各方发出协助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各方,包括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均需给予协助。对于职业病诊断与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执行。
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待遇,停止支付的待遇不予补发。《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后的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应严格按《条例》规定,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或患职业病,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为确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执行提出以下意见。新修订的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特此提出指导。
第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尚未做出认定的情形。第十,若工伤认定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认定错误,社保部门发现后应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