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太突然了,我完全没想到!今天由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新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2023年新疆工伤赔偿中停工留薪怎样规定的〗方面的知识吧、
1、其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需注意,停工留薪的期限最长不能逾越十二个月。若伤势较重或有特殊情形,应由市区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核准后方可适度延长,但最长也只能延长至十二个月。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须每月按时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如用人单位拒付或支付不足,工伤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4、工资、福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1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由单位支付。护理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由单位支付。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第十九条,员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会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应待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2013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一章主要明确了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依据和基本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本人自愿提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定点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适用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壹〗、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贰〗、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2月24日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15号)予以废止。
〖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第十九条,员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会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应待遇。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确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执行提出以下意见。新修订的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特此提出指导。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材料遗失、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导致延误的,不计算在申请时限内。工伤认定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及时更正。
第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尚未做出认定的情形。第十,若工伤认定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认定错误,社保部门发现后应更正。
〖壹〗、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贰〗、法律主观:新疆工伤赔偿的标准为:一般赔偿医疗费用、伙食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以及停工留薪等方面,造成伤残的,还需要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职工可享受伤残待遇或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肆〗、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壹〗、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叁〗、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2月24日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1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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