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文件发布 〖One〗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
〖One〗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格需详细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的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用以证明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包括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这些材料有助于还原事故现场,为工伤认定提供有力证据。(如属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如果工伤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需要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证明员工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确认受伤员工的身份。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需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见义勇为的,需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随后发布的相关文件(劳社部函〔2004〕256号)针对条例实施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在2005年9月22日通过的第187号令,并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解实施背景:该办法是在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的第52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省长张文岳在2005年10月12日签署并公布了这一重要法规。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况。首先,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单位利益而受伤,都属于视同工伤。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若遇特殊状况,例如病情严重或存在其它复杂因素等,则需由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此举旨在避免过度休息,使劳动者能在关键时期得到充分康复和治疗。
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市级统筹,这部分资金专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这些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确保对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必要的费用支出得以支付。关于具体的征收细节,省人民政府会制定相应的规定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当职工或其亲属认为自身遭遇工伤,而雇主却否认时,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是雇主一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如需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可向涉及各方发出协助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各方,包括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均需给予协助。对于职业病诊断与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