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新工伤保险条例与老版有什么不同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指经2011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指经2011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之前的是未经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One〗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Two〗社保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详细解释如下:社保法的正式实施日期 社保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而制定的法规。经过多年的筹备和审议,社保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社保法的制定背景 社保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Three〗发布时间:该规定于2011年6月29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目的: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和规范,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公平执行。生效日期:正式生效:自2011年7月1日起,这部规定正式生效,对社会保险领域的各项操作和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人认为:也就应当以工伤认定的时间确定待遇的计发时间,即:2010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为工伤,并下发工伤认定书的,按照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执行;2011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工伤,并下发工伤认定书的,按照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执行。
该规定确立了侵权责任代替工伤赔偿责任的“替代原则”,以及民事赔偿在先、工伤保险补充侵权的竞合救济原则,实质上规定了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老工伤人员待遇处理意见规定: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2004年1月1日之前的工伤尚未完成认定的,都可以按照新条例执行。何况你是2010年认定的工伤,今年鉴定的工伤伤残级别, 应该执行新条例计算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