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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2023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通知」

2025-05-12 7:44:27 保险知识 浏览:5次


本文摘要:关于江苏2023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 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

关于江苏2023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

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76元,二级164元,三级162元,四级161元。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One〗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意外伤害的、职业病、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上述不同的条件来认定工伤。

〖Two〗工伤保险费征缴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行,要求用人单位为所有职工缴纳保险费,并提交职工名单给经办机构。管理部门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信息共享和统一处理系统。工伤保险基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赔偿和资金不足情况。

〖Three〗第三十九条《条例》实施前职工已享受工伤待遇,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Four〗条例概述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有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程序、赔偿标准等内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Five〗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概述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制定的。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工伤认定、鉴定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Six〗江苏省省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及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和“童工”,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江苏)

〖One〗二十四) 用人单位中断参保后职工发生工伤,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二十五) 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工伤范围、认定、鉴定、待遇等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二十六) 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二十七)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补缴费用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Two〗十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十七)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因死亡或失踪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八)工伤职工离职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待遇。

〖Three〗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1年1月1日后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旧政策有冲突的按新意见执行,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以上意见于2011年4月14日发布,确保了新老条例的平稳过渡。

〖Four〗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