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塞!今天由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光船承租人未列为被保险人〖船舶优先权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方面的知识吧、
1、目前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不承认船舶优先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依附于海上财产。即船舶优先权客体是以船舶及其属具为限的,另一方面表现在船舶优先权要与物同行与物同在,海上财产(优先权标的)灭失,则优先权灭失。它只针对船而不针对人,直至船舶灭失,且不允许对船舶灭失后的保险金进行物上代位,对司法程序的依赖性。
3、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船长和船员纵然在船上帮忙做一些临时工作,也不能界定为有权享受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关于“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可以有两种解释。
4、第五,物上代位性。我国《海商法》中虽然没有专条或专款关于留置船舶灭失或毁损后留置权是否消灭或其代替物作为物上代位物的规定。但众所周知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船舶留置权作为留置权的一种特殊类型,亦应具有物上代位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5、此外,段庆喜对船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其研究成果发表在《乾丰律师》2008年(船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分析,发表于《乾丰律师》2008年),并且他还将美国RuleB扣押规则进行了详尽探讨,同样收录在《乾丰律师》2009年(美国RuleB扣押规则分析,发表于《乾丰律师》2009年)。
6、其次是物上代位性。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应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再次是从属性,优先权是担保物权,以债权为主权利,优先权为从权利没有债权,优先权就不能独立存在。债权转移消灭,优先权亦转移消灭。
船舶优先权乃为特定海事债权凭依法律规定在债务未获清偿或无力偿还时,对抵押船舶享有优先受偿之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指的是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船舶优先权乃债权之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时,即可享有对此等船舶的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为拖船或救援船的优先权、信号灯或声音信号的优先权、右舷通航的优先权、大船优先权、进入港口或离开港口的优先权。拖船或救援船的优先权根据国际海事法规定,若船只需要拖船或救援船的协助,则这些船具有优先权,其他船只应该避让它们。
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又称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主要包括船员的工资、劳动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以及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即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在租期内,承租人既可将租船充作班轮使用,也可以充作程租船使用。
定期租船:也称为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在租期内,承租人可以将租船作为班轮使用,也可以作为程租船使用。光船租赁:在这种租赁方式中,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但提供的船舶是一艘空船,没有船长,也没有配备船员。
承租人需要自行任命船长、配备船员,并承担船员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这种租船方式与程租船和期租船不同,实际上属于财产租赁。光船租赁适用于那些需要控制船舶运营细节和船舶管理责任的场合。总的来说,不同的租船方式各有优劣,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具体的运输需求和经营策略。
光船租赁则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船舶所有人将一艘空船(即没有船长和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承租人需要自行任命船长、配备船员,并承担船员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这种租赁方式与程租船和期租船有所不同,实际上更接近于财产租赁。
光船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光船租船:此种租船方式不涉及运输业务,而更像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东仅提供空船。租船人需自行任命船长、配备船员,并负责他们的薪酬及船舶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这意味着,在租期内,船东除了收取租金外,不承担其他责任和费用。
光船租购合同是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船东向租方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租方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租方,而由租方支付租购费的合同,类似于融资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Charter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或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
作为光船租赁合同一种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购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我国《海商法》第154条明确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
所谓的光租业务,也称光船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不负责提供船舶运输的有关操作。因此,光租需要承租人自己配备指挥船舶的工作人员。
〖壹〗、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Charter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或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
〖贰〗、光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指远洋运输公司配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提供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调遣,不论经营与否,按天收取租金,发生的固定费用由船东负担。
〖叁〗、船舶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
〖肆〗、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其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出租人提供的仅仅是船舶本身,租船期间的船长、船员由承租人自行雇佣并承担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均由承租人提供和承担费用。这表明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船舶的实际运行承担了主要责任。
〖伍〗、光船租购合同是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船东向租方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租方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租方,而由租方支付租购费的合同,类似于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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