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7年1月4日正式公布实施。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工伤保险的工作流程与待遇标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的事业单位等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广西工伤十级的主要补偿是: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和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依法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的事业单位等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7年1月4日正式公布实施。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工伤保险的工作流程与待遇标准。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7年1月4日正式公布实施。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工伤保险的工作流程与待遇标准。
3、以广西为例,根据以往的标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110元和100元进行调整,惠及约62万人。新政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