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通知,编号为鲁政发〔2011〕25号。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各部门和各类组织需遵循《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行操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4、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通知如下: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如下:(一)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2元。
6、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通知,编号为鲁政发〔2011〕25号。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各部门和各类组织需遵循《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行操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