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2011年7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遵循当时的法律法规,而非之后的新法。这似乎让人困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并未存在所谓的“老社会保险法”。或许,这种疑问源于对法律体系中不同时间段适用不同法规的理解不足。
1、年7月1号前后的社保政策: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男60),若缴费未达到15年,可按月缴费5年后,一次性缴纳剩下的费用。
2、在2011年7月1日之前,中国的社保体系主要由五大保险构成,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然而,这一时期的社保政策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水平不高、覆盖范围有限、资金筹措困难等。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政府在2011年7月1日前后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3、然而,如果参保人是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后参保,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仍不足15年,那么只能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因此,对于2011年7月1日前后的参保人,虽然在延长缴费至满15年这一点上没有差异,但在一次性缴费的选择上存在不同。
4、年7月1日前后社保政策7月1日,将实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社会保险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撑作用的重要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原则、各类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各类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征缴等。
5、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前参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首先可以延长缴费年限5年。若延长后仍不足15年,则可以一次性补缴至15年。而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后参保的企业职工,则需确保连续缴纳至15年,不允许通过一次性补缴完成。
1、法律分析: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缴费未达到15年,可按月缴费5年后,一次性缴纳剩下的费用。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缴费未达到15年,应继续按月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2、年7月1号前后的社保政策: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男60),若缴费未达到15年,可按月缴费5年后,一次性缴纳剩下的费用。
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男60),若缴费未达到15年,可按月缴费5年后,一次性缴纳剩下的费用。
4、具体来说,如果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那么无论是在2011年7月1日前还是后参保,都会面临延长缴费的问题。
综上所述,补缴2011年以前社保滞纳金的方法是以每月应缴社保费为基数,按照应缴费用乘以欠缴天数再乘以万分之五的公式计算,从结算日次月第一天起算至补缴申请表生成前一天为止。
法律主观:滞纳金计算方法: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滞纳金的计算为:滞纳金等于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乘以欠缴天数乘以万分之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终止时间:社保滞纳金计算的终止时间为用人单位成功申报补缴社保费用的前一天。计算公式: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未缴纳社保费用的天数×0.05%。其中,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的总和;未缴纳社保费用的天数是指从欠缴之日起至补缴成功之日止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