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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38条的理解〖企业在职工工伤期间不发放工资是否适合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2025-05-16 3:34:32 保险常识 浏览: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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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的工伤期间不发放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即便工伤职工因为工伤住院,处于停工留薪期,但是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仍然跟受工伤前一致,单位不可克扣,也不可以不支付,并且单位需要按月支付职工工资。

3、工伤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个人应首先找公司协商。如果已经确定是工伤了,那么工伤期间单位不给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可以先找公司协商此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是收集证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职工在工伤期间,工资由原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按受伤前工资标准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工伤期间,职工的工资与受伤前的工资标准是一致的。

5、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无故拖欠薪资”。对此,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有明确定义,““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分包单位的工伤保险由谁买?是分包单位还是总包单位?

劳务分包企业负责的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保险原则是谁的职工谁负责(与谁签合同谁负责),一般劳工与劳务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与施工分包公司不是一个概念)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总包和分包)向劳务分包公司要人,施工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务分包企业是用人单位,所以是劳务分包企业负责的工伤保险的缴纳。

由总包单位购买。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的意外伤害保险。

法律分析:由总包单位购买。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的意外伤害保险。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分析:由总包单位购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的意外伤害保险。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总承包方和分包方负责工伤应由合同约定承担,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总包要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伤保险条例》第29-38条

〖壹〗、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贰〗、《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叁〗、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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